2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16号
电话:010-57019853
邮箱:5298448@qq.com
手机:13720015221 (联系人:魏经理)
传真:010-52456909
新闻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正文
租赁市场基本要雹的界定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06-28 10:46:57

  1、 出租人

  出租人(Lessor)是租赁交易的基本当事人之一,是出租给承租人(亦称用户租赁物件的出资购买者和所有者。这是出租人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无论租赁市场怎样发展,这两个特征都不可能改变:换完之,如果改受将木成共为租赁。

  2、承租人

  承租人(Lessee)是租赁交易中与出租人相对应的另一当事人,是租赁物件的使用者和租金的支付者。一般来讲,世界各国对承租人几乎没有仟何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交纳租金,均可成为承租人。从承租人的法律属性分析,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是,这不等于两种属性的承租人适合于所有的租赁形式。在多数情况F,特定的柑赁形式会有特定属件的承租人。

  3、租赁对象

  这是租赁交易的载体,也称租赁物件。根据租赁物件价值构成进而投资回收方式的不同,租赁交易的物件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厂房和房屋等;而动产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用于生活的耐用消费品等。但需要补充分析的是,可作为租赁交易对象的实物财产的特征是,这些可用于租赁的物件不会阅使用而改变形态。这样,各种消耗材料因使用后而变成了新的形态而不可能成为租赁对象;货币财产,因不是实物,也不可能成为租赁对象。租赁交易两种类型的不同特征决定了租赁交易与租赁财产类型的有机组合。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0-2015 铭润租车 京ICP:879456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16号
ALLRights Reserved Designed By mt.CC 技术支持:拓展训练网站地图